|
|
不尽扶养义务 遗产分配让位 |
2014/5/16 阅读次数:[1370] |
|
|
|
[案情] 万某与陈某是再婚夫妇。陈某数次陪万某治疗疾病却不见起色,万某 终因病去世。这期间,万某的女儿吴某、吴某某没有照料过母亲。万某曾与前夫以及两个女儿达成协议,将房屋平分,归母女三人所有。2011年3月,吴某、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立即搬出房屋,确认房屋归吴某、吴某某所有。 [审判] 法院判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13条规定,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;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本案中万某与陈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,有权继承万某的遗产,根据其尽抚养义务情况,陈某获得了万某遗产份额的60%。 [评析] 具备夫妻关系、母女关系只是配偶、子女有合法继承权的前提条件,实际分配遗产时还要考量有继承权的人对被继承者所尽义务的多少,多的多分,少的少分,不尽的甚至可以不分,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的生动实践,也是法律上的公正。其目的还是要弘扬夫妻和睦、子女孝道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。 |
|
|
|
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:盐城市希望大道59号 电话:0515-89881109 Copyright © 2014 http://www.thcaw.gov.cn All Right Reserved
苏ICP备14023521号-1 |
|
|